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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28 09:41:35 阅读量:557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Zhejiang 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ZCHA

第二条  本会为我省基层卫生工作者及其管理人员和其他热心于基层卫生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它各项基层卫生工作,为城乡居民健康服务,为基层会员和基层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事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城国际写字楼606室,邮编:310004。网址:http://www.zjncws.com,电子邮箱:sjcwsx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热爱基层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全心全意为城乡居民健康服务;

(二)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中,开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宣传教育,促使会员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掘、总结和交流有关基层卫生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提出基层卫生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方面的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适宜技术,组织编写卫生科技及科普读物;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抵制封建迷信、伪科学;

(五)推荐和表彰基层卫生先进单位、优秀基层卫生人才、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

(六)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行业自律教育,依法维护基层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八)参加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开展与省内外、港澳台地区及国际间的基层卫生工作合作与交流,学习与借鉴先进地区的基层卫生工作经验;

(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条件具备时兴办于本章程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实体;

(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基层卫生管理、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中医药、康复、护理、医技、科研、教育、编辑出版等的医药卫生人员;

2、热爱关心基层卫生事业的社会其他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基层三人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单位集体参加;

2、热心支持基层卫生事业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

3、地方基层(农村)卫生协会为上一级农村卫生协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4、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医药企业单位,以单位集体参加;

(三)名誉会员和顾问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离任后,确因协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在协会工作,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受到法律刑事制裁、党纪政纪处分,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它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它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基层(农村)卫生工作,并有较强事业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授权交办的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或授权驻会干部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

(四)企事业单位、实体机构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有条件时配备专职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由办事机构成员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撒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12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